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和高盛(Goldman Sachs)的上述舉動等於最終承認: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之間模糊的界限,要求有關方面爲金融服務行業成立一個新的監管框架。
金融業形態的變化要追溯到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的通過。該法案允許商業銀行與投行合併,這實際上是廢除了《葛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這部1933年出臺的立法強制上述兩種業務分業經營。
然而,《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允許金融公司即便在從事新業務之後,仍保留原先的監管者。美聯準與其它傳統銀行監管機構監控著零售銀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華爾街投行,而各州監管機構負責監管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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