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喚「安全失效」式干預

美國對外關係委員會國際經濟主任斯泰爾:金融危機使人們呼籲採取「失效安全」干預,以防系統性危機,但我們同樣需要「安全失效」式干預,承認機構破產不可避免,著重限制其後的系統性破壞。

在本輪危機中,隨著房價下跌,買入大量複雜抵押貸款相關證券的機構發現自己面臨著鉅額損失。它們的對手機構和客戶由於擔心出現最糟糕的情況,停止與其開展業務,反而招致了最糟糕的情況。而那些爲它們無力支付(信用違約互換)承保的其它機構,也就同樣蒙受了鉅額損失,從而進一步加劇了整個體系內的恐慌和違約。不過,有觀點認爲,對貸款標準和風險管理進行更有效的監管,能防止未來出現這樣的系統性問題。

歷史情況並不那麼令人慰藉。在金融市場,總要承擔新的風險,也總會出現風險管理模型和程式失效的新情況。「失效安全」的方式可能同樣有些過頭:上世紀90年代初的日本就是明證。當時,政府的重拳干預實際上扼殺了金融創新。此外,助長輕率冒險的政府政策——以美國國會對破產的抵押貸款巨擘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的一貫支持爲證——會淹沒旨在控制風險的監管措施。

關鍵在於用「安全失效」措施來補充審慎的「失效安全」措施。「安全失效」干預是指:承認機構破產會持續出現,但側重於在破產後限制系統性破壞的干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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