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立法法

模糊表述將令「稅收法定」落虛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聶日明:2000年出臺的《立法法》已規定稅收基本制度要立法,但現實卻是立法缺失、徵稅多依據對行政部門的空白授權。修訂草案若仍然模糊措辭,將是重大倒退。

3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中,二審稿中明確的「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的條款消失,代之爲「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這一表述明顯比較籠統。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蔣洪認爲,這意味著稅收立法權又回到了行政部門手裏。

稅收的存在,本來就是經濟社會中一種「必要的惡」,從福利經濟學原理來看,應該儘可能地減少(韋森教授語)。但是,由於部分公共品領域存在著「市場失靈」,因此以稅收爲主體的財政體制纔有建立的必要性。

從這個角度出發,政府徵稅應該遵循「稅收法定」原則,也就是說由納稅人選出的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徵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稅收法定原則是國際通行的徵稅原則,這也是中國目前既定的稅收制度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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