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處在一個大變革時代。中共新一屆的領導人就是因爲看到了這一點,所以在去年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以「全面深化改革」來描述其施政目標。不過,對於中國的執政者來說,如何妥善處理改革與秩序、現實與規範之間的緊張關係,依然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在改革開放的初期,中國法律體系並不完善,加之採取「摸著石頭過河」的發展戰略,所以人們對於改革的合法性問題並不是特別敏感。比如,雖然駱錦星(深圳房地產公司原總經理)認爲,他1988年競得深圳市第一塊土地使用權,「是觸動《憲法》和《土地法》的大事啊,當時憲法對土地買賣是明文禁止的,買賣出租土地犯法,是要坐牢的」,但事實上,他並沒有被關進大牢,反倒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修改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參見劉偉《土地拍賣『第一槌』促成憲法修改》,載《深圳特區報》2010 年7 月19 日。)
深圳市1988年的這次土地使用權拍賣,確實推動了中國城市土地制度的改革,影響和改變了中國後來的城市化和社會發展進程,但卻是以損害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來推動改革的,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在這一先例的指引下,改革成了大寫的真理,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和對人們行爲的規範性倒不那麼重要了。今天許多中國人認爲,中國的改革開放史就是一部違法史,不突破現行憲法和法律就不能推動改革。這種認識就是建立在對類似改革經驗的體驗和總結基礎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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