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三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中國改革的一個基本路徑是,允許或者默認地方可以違法突破全國性法律,先行一步,進行各種立法嘗試或者制度創新,然後由中央總結各種試點模式的經驗教訓,修改相關全國性法律,將新的制度在推向全國。
這種被稱爲是「允許地方先行先試」的法律發展模式,具有社會風險小、制度磨合成本低等突出的優點,因此被看作是中國改革成功的基本經驗。但這種法律發展模式存在一個致命的缺陷,即地方「先行先試式」的改革是以違法的方式推進的。雖然中國的法學家們試圖通過建構一套允許「良性違憲」、「良性違法」的理論來緩解改革與法治之間的困境(可以參見郝鐵川:《論良性違憲》,《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但這種努力是不太成功的,因爲無論加上什麼樣的前綴或修飾語,都改變不了「違憲和違法是對憲法和法律權威的損害」這一事實。
如何在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的基礎上,允許地方合憲合法改革多年來都是中國的難題。從過去數年的立法實踐來看,爲了解決這個難題,中國的立法者似乎找到了一種新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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