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資源配置市場化也已是基本的主流共識。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提出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並且把土地制度改革納入到「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部分中,其言下之意顯然是:土地配置也應由市場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土地市場化,不僅是推進中國市場化改革的關鍵,也更是落實農民土地權利最爲核心和根本的問題——因爲如果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開發、交易,其價值也無法充分變現。
但奇怪的是,作爲基礎性資源的土地,在中國事實上卻一直沿襲著政府計劃配額控制模式,至今仍難見實質性改革。例如,倍受關注和稱道的18屆三中全會《決定》雖然取消了17屆三中全會決定將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限定於「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這一重要的限制條件,但同時又限定只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纔可入市——詳言之,這包含兩重限制:第一,並非所有的集體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集體建設用地纔可以入市;第二,並不是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經營性建設用地纔可以入市。
就第一重限制而言,其實只要被城鄉規劃劃定爲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其實都應該允許自主入市。因爲既有農業用地被無償、一刀切地限定爲農業用途,本身就值得討論。而且,如果出於建設需要而要佔用農村土地的,自然應先改變規劃,而既然規劃變了,那麼農村土地的用途也被變更爲建設用地,爲何不可以入市呢?而第二重限制則似乎既不合理、也無必要,而且監管成本很高,從而難免導致這一要求和限定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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