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調燃油稅,這是在兩個月內自2014年11月28日、12月12日以來第三次上調消費稅。經過三次調整,汽油、石腦油、溶劑油等燃油的消費稅從每升1元上調到1.52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燃油的消費稅從每升0.8元上調到1.2元。三次調整的時機都配合了發改委調低油價的時間視窗,由於加稅因素相抵,國內成品油的實際價格下跌幅度,遠不如國際油價的跌幅。
財稅部門第三次上調消費稅率,招至公衆與社會輿論的一片罵聲。政府借油價下跌、增財政收入的心態確實明顯了一點,但萬萬沒想到,上調了兩次以後,居然還能有第三次,並且前後只有兩個月的時間。從技術上來看,財稅部門第二次、第三次上調燃油稅違反了徵收消費稅的法律程式。
消費稅的徵收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最新一次修訂案於2008年11月5日在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規定,消費成品油需要繳納消費稅,從量徵收(每單位繳納特定額度的稅),每升無鉛汽油徵稅0.2元。其中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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