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

延伸到網路言論的「尋釁滋事」

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兩高」司法解釋把「公共場所」擴展到網路空間後,「尋釁滋事」罪常被適用於公民言論。無限擴大的「口袋罪」極易縱容地方公權濫用。

在過去一年裏,公民在網上的言論成了更多司法機關注的領域。2013年中國「兩高」(最高法和最高檢)有關網路言論的司法解釋出臺後,其運用不可謂不充分,甚至還做了更多的延伸。《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越來越多被適用於公民發表的言論。法學界普遍擔心,這項罪名業已成爲邊界可以隨意延伸的「口袋罪」。如此則不僅背離了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倡的「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原則,而且必然造成公權力的嚴重濫用,並極大壓縮公民受憲法第35條保護的言論自由。

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確實可以像霍布斯那樣,把國家想像成一個力量超強的「利維坦」,但這個利維坦不是任性的。恰好相反,它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我們之所以建立國家並授予其巨大的權能,正是爲了讓它控制私人的非理性,防止私人以暴力侵害他人。歸根結底,國家的職能就是用它所壟斷的合法暴力去控制私人的非法暴力。刑法是國家履行這一基本職能的主要手段,警察就是實施刑法的具體力量,或者說是國家這個利維坦的肢體。對於一個理性的人來說,肢體必須受到大腦的控制。如果大腦失去控制,肢體任性亂動,這個人無疑是危險的。國家也是如此。

國家的「大腦」爲何?國家的「大腦」就是法律所體現的公共理性。在一個健康正常的國家,法律是爲了所有人的公共利益服務的,但是究竟何爲「公共利益」?什麼樣的政策、法律乃至制度最利於人民的幸福?這些問題必然見仁見智,因而人人都有思考與表達的自由,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宣稱真理掌握在自己手裏。所謂公共理性,就是在自由討論過程中形成的社會共識,而言論自由是產生公共理性的制度前提。當然,絕對的共識是不存在的,任何立場都不可能獲得社會每一個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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