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公司治理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所必須的嗎?

鄭志剛:圍繞設置董事會所應遵循的原則,從明清時期晉商商號治理實踐中,我們將能從中得到哪些啓發?

董事會是現代股份公司股東委派,代表股東履行監督經理人和向經理人進行戰略諮詢職能的公司常設機構。由於董事會把提供資本的股東和使用這些資本創造價值的經理人連接起來,成爲協調二者之間利益衝突的重要機制,因而董事會通常被公司治理學術界認爲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世界上第一家現代股份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於1602年成立的同時,組成了由 70 多人組成的董事會。其中,被稱爲「17 紳士」的十七人會議成爲現代公司治理董事會制度運行的歷史雛形。該會議通常每年舉行三次,每次會議爲期4周到8周。在今天,一家不設置董事會的現代股份公司似乎超出了幾乎所有人的想像。

回顧明清時期晉商商號治理制度演化的歷史,我們注意到,儘管這些晉商商號出於提高經營效率的目的推行了類似現代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東夥分離」,但除了山西太谷曹氏家族推出的「專東制」和「賬莊制」具有現代股份公司董事會的痕跡外,大多數的晉商商號並沒有像現代股份公司那樣設置代替財東監督掌櫃的董事會。這裏「東夥分離」中的「東」指的是投資創辦商號,從而對商號擁有現代法律意義上所有權的晉商財東,這裏的「夥」則指的是由財東聘請的全權負責商號經營事務的「掌櫃(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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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新視野

鄭志剛,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傑出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學博士。他兼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第三屆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公司治理50人論壇」成員、北京國有資產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以及太平石化金融租賃、泰康資產等多家公司獨立董事。著有《好公司都是設計出來的》《成爲董事長—鄭志剛公司治理通識課》《分散股權時代的中國公司治理:理論與證據》《國企混改的理論、路徑和模式》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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