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初,作爲推進國企混改的重要舉措,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版)》。此次《清單》將央企審批混改方案、股權激勵方案納入授權放權清單範圍,支持央企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其薪酬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來確定。
雖然在形式上這只是國資委向其直屬央企的授權放權,但其實質是把原本屬於股東及其委託的董事會部分或全部權力重新「歸還」給股東及其董事會。因此,我傾向於把《清單》的印發理解爲國企改革「權力迴歸」之路的開啓。它對於推動新一輪國企混改深入無疑具有積極深遠的意義。那麼,我們爲什麼說,《清單》的印發在一定程度上開啓了國企改革「權力迴歸」之路?
首先,授權放權背後的股東「權力迴歸」凸顯了現代企業制度權力責任匹配的原則。一個投資者之所以願意把自己節衣縮食節省的資金,投資到經理人並非自己熟悉的「隔壁老王」的一家陌生公司,是由於這家公司向該投資者做出了投資者成爲股東將享有所有者權益的莊重承諾。按照2016年諾獎得主哈佛大學哈特教授的觀點,作爲所有者,股東一方面有權對資產重組、戰略調整等重大事項以股東大會集體表決的方式進行最後裁決,但另一方面需要以出資額爲限爲其可能作出的錯誤決策承擔有限責任。前者被稱爲剩餘控制權,後者則被稱爲剩餘索取權。股東之所以可以對重大事項擁有最後裁決權,顯然是由於其出資可以爲自己參與,並可能作出的錯誤決策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力和責任匹配由此成爲現代企業制度中產權安排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而股東成爲現代股份公司中公司治理的權威則是這一原則的貫徹和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