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

以言定罪是法治大忌

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浦志強案單薄的起訴書,是典型的以言定罪,不僅涉嫌違憲,且體現公檢對公民基本權利缺乏敬畏。糾正言論的錯誤,須通過更多的自由言論,而非強迫沉默。

近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律師浦志強的起訴書,以「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兩項罪名提出指控。起訴書稱被告利用新浪微網誌,「借雲南暴力恐怖襲擊事件等,先後8次發佈多條微網誌,利用資訊網路挑撥民族關係,引發大量網民瀏覽後轉發和評論,破壞民族團結」,並「針對社會熱點事件等,以侮辱性語言對相關人員田某某、申某某等多人肆意辱罵,引發大量網民瀏覽後轉發和評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由此認定被告「利用資訊網路,煽動民族仇恨,情節嚴重」,「公然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

以上即是起訴書的全部要點。掐頭去尾,起訴書的實質內容不到一頁。這就是公安、檢察拖了一年多、數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合作成果」,不禁令人愕然。起訴書對被告的「犯罪」事實簡單羅列、語焉不詳,全部定罪證據就是被告過去幾年發表的若干微網誌,因而是典型的以言定罪。

這種做法不僅涉嫌侵犯被告受憲法第35條保護的言論自由,而且體現了公安與檢察對於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缺乏敬畏,而在行使剝奪這一自由的公權力過程中顯得過於輕率。浦志強的表達方式或許辛辣尖刻,但都是經過自己思考發表的負責任的言論。究竟是對是錯,應該在言論自由、暢所欲言的環境下讓每一個聽衆來決定,而不是被國家機器動用刑法手段強制沉默。如果把公安和檢察比作國家機器的「胳膊」,那麼讓他們來決定公民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就如同「胳膊管腦袋」一樣,如此治國顯然是極其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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