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系作者在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城鎮化與新土改》政策討論會上的發言,經作者覈准授權FT中文網全文刊發,以饗讀者。本文系FT中文網專題「求解中國新土改的文章之一
在目前的中國土地配置過程中,政府對土地的配置作用過強,導致土地價格和結構扭曲、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土地放在開放有序的市場體系裏談,提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和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國有土地可以出讓、租賃、入股,那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也應當具有同等的權利。但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範圍,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後對現有國有土地市場將產生什麼影響?
目前法律上沒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個概念,這一名詞是首次在十八屆三中的決定中出現的,那麼怎樣理解這一辭彙就成爲一個問題,因此應儘快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範疇。事實上,大量集體建設用地已經進入市場。比如,珠三角60%的建設用地屬於集體建設用地,長三角在90年代末的改制中也已有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廣大的城鄉結合部地區在徵地的過程中大量農民宅基地和集體用地,隨著城市規劃圈的擴大,也繼續保留爲集體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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