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

被廢止的美國大學招生平權,是對亞裔的「歧視」嗎?

劉波:平權行動廢止後高校可以以別的方式追求多元化,最終亞裔的錄取率可能只出現微小的提升,甚至可能基本沒有變化。

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在針對北卡羅來納大學和哈佛大學的兩起訴訟中做出裁決。這兩起訴訟系由非營利組織「學生公平錄取聯盟」提起。在多數派決定中,最高法院的六名保守派法官認爲,學校招生計劃中的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又譯爲「肯定性行動」)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這意味著已有60多年曆史的平權行動在法律上被廢止。

美國總統拜登對該裁決進行了抨擊。他表示:「今天,最高法院再次拋棄了幾十年的先例……這不是一個正常的法庭。」接著拜登在接受採訪時進一步表示,最高法院已經變得過於極端:「我發現它與美國人民的基本價值觀體系背道而馳。」不少美國大學批評了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但表示會遵守的法院決定,與此同時不會放棄平權法案的精神,將繼續追求學生羣體多元化的目標。

平權行動作爲1964年《民權法》的衍生物之一,最早可以追溯到1941年羅斯福總統爲消除就業崗位中的種族歧視現象而簽發的行政令,而1961年甘迺迪總統簽署的行政令首次使用了「affirmative action」這一表述,後來這項行政令的內涵不斷延伸,成爲一項有利於少數族裔的優惠性教育政策。從這段歷史中可以看到,平權行動並不僅僅是一種基於道德和種族正義而採取的行動,而是有著充分的法律基礎,在被廢止之前,平權行動並不違反任何政治原理,而是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提醒這一點並非多此一舉:考慮到美國極右派把平權行動污衊爲一種所謂的「政治正確」,提醒這一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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