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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的罪與罰

鄭志剛:對於出於商業目的企業收集私隱資訊的行爲予以必要打擊,自然獲得不少人拍手稱快,但我們應該怎樣看待滴滴這次遭受的行政處罰呢?

在時隔一年之後,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網路安全審查相關行政處罰的決定。滴滴將被處以人民幣80.26億元罰款,公司董事長兼CEO程維、總裁柳青則分別被處以人民幣100萬元罰款。

按照該處罰決定,滴滴共存在16項違法事實,涉及違法收集用戶手機相冊中的截圖資訊、過度收集用戶剪下板資訊、過度收集乘客人臉辨識資訊、過度收集司機學歷資訊等8個方面。違法事實具體到違法收集用戶手機相冊中的截圖資訊多少條,處罰金額則有零有整,這一處罰決定看上去似乎不能不令人信服。

客觀地說,在由於新冠疫情防控,人們事出無奈地把包括電話、身份證常駐地址、工作單位,行程軌跡等各種資訊公之於衆的今天,對於出於商業目的企業收集私隱資訊的行爲予以必要打擊,自然獲得不少人發自內心地拍手稱快。那麼,我們應該怎樣看待滴滴這次遭受的行政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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