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千帆教授在《請認真對待憲法,別讓自己一無所有》一文中,繼續對我進行了觀點批評。我無意再重複自己對現代憲法之本義的看法,只就張老師的批評做出幾點有針對性的回應。
(1)張千帆老師說,「憲法不是始於17、18世紀,它的近代源頭是1215年英國《大憲章》」。這一看法顯然是不準確的,因爲大憲章作爲國王和貴族之間訂立的協議,只是中世紀歐洲常見的類似協議之一。它與現代憲法有著根本的區別:現代憲法是政治或統治權力產生的根據,而大憲章雖然賦予貴族們某些自由,但並不探究權力的來源與正當性,而是將國王的權力視爲當然。
依照西方憲法學界的共識,大憲章只是等到17世紀,在經由愛德華•科克等人出於實際政治需要重新闡發後才變得重要,並具有了近代意義上的權利法案之性質。即使在17世紀的普通法專家看來,大憲章仍是對自古以來的普通法原則的確認,並無近代憲法的含義。創設、規範和約束政府權力的近代憲法觀念,主要是基於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理論而產生的。這些理論試圖闡述的核心問題,與現代憲法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完全一致的:在一個國家之內,正當的政治權力應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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