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千帆老師發表《說說『憲法』和『黨員』那些事》一文,批評我先前關於現代憲法之本義的觀點。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對現代憲法的本義稍作詳細闡述,同時指出張千帆老師的若干錯誤見解。
現代憲法的產生至少需要兩個條件:(1)出現了疆域明確且獨立於外部控制的政治共同體;(2)共同體內部的政治統治活動與其他社會活動分離出來,成爲一種獨立的領域。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下,纔可能有現代憲法的恰當規範對象。
在16世紀歐洲的宗教改革提出「世俗權力由上帝直接確立」的主張,促使各國君主的權力開始獨立於羅馬教廷的控制和干預;而絕對主權觀念的興起(在博丹的著作中得到了系統闡述),亦有助於摧毀封建體系,使得每個臣民皆直接效忠於君主。這樣一來,君主就成了特定領土上一切政治權力的源頭,是一切實在法的制定者,君主本身不受實在法的約束(雖然仍被認爲受神法或自然法的約束)。當然,絕對君主制使得現代憲法有了恰當的規範對象,但它與現代憲法觀念仍是不相容的,因爲絕對君權從定義上就是不受法律制約的。
您已閱讀9%(428字),剩餘91%(4154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