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傳媒,中國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後簡稱《規定》)。其中包含了「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的內容。這一內容擴大了公安機關及其人員的權力,而減少和侵奪了公民的權利。根據中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中國公安部此舉顯然是一個僭越立法權的自我授權之舉。
有人辯稱,這裏所說的「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可以解釋爲「依法履職」。那麼,這裏講的「法」是什麼法呢?按照常識,法首先是天道之法,是自然法。一個國家只因要保護公民的權利纔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這種天道之法基本上在成文《憲法》中體現了出來,其核心部分就是對公民憲法權利的確定,包括人身自由(第三十七條),人格尊嚴(第三十八條),表達自由(第三十五條),信仰自由(第三十六條),私人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第十三條),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第三十九條),通訊自由和祕密(第四十條),享有公平司法和基本人權(第三十三條),批評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第四十一條),非公經濟的合法權利(第十一條),等等。公安部門之所以設立,首先是爲了保護這些公民憲法權利,它所依之「法」,首先就是憲法。《警察法》把「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爲一個警察的首要條件,所以「依法履職」之「職」就是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不受侵犯的天職。
既然「依法履職」就是保護公民憲法權利,怎麼還會出現公安部所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呢?這顯然是一個憲法性悖謬。能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一定是違反憲法及相關法律的行爲,而不是「依法履職」。「依法履職」只能使公民的憲法權利更爲安全。因爲這些「合法權益」是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也就是說,看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爲,警察加以制止還唯恐不及,還要「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加以「損害」嗎?將公安部新規的實質含義串起來,難道不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的行爲,「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