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下放權力的政府,都會在下轄的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重新分配收入。這種分配過程令資源的分配更加平等:從擁有較大稅基的地區徵稅,然後將資金調撥給徵稅能力較低的地區。或者,他們認識到不同地區需求的差異,撥款以確保貧窮或人煙稀少的地區獲得與其他地區同等的福利或公共服務,補償這些地區所需的額外成本。
不過,蘇格蘭和整個英國之間的財政安排既不是由需求,也不是由資源決定的,而是由歷史事件決定的。它基於一個以1978年財政部首席祕書喬爾•巴尼特(Joel Barnett)命名的公式。
巴尼特公式以蘇格蘭1977年的公共開支水準爲基礎。每年,針對下放給蘇格蘭的政府職能,英國政府會把英格蘭該職能的額外開支,按照人口比例加到那筆公共開支撥款上。1977年作爲基數年是慷慨的,因爲自那以來蘇格蘭人口相對於英格蘭已經下降。結果是,蘇格蘭人均公共開支的水準比英格蘭高了10%到15%。按照蘇格蘭的需求,這是不合理的。蘇格蘭平均收入和英國其他地區相差不多,而蘇格蘭的偏遠地區需要的額外補貼沒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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