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反腐需釐清黨紀與國法關係

《環球法律評論》雜誌副主編支振鋒:打擊職務貪腐應由司法部門、而非黨的紀律部門主導。短期內可將紀委納入司法體系,而長期看,紀委更應着眼於官員倫理的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重要主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在目前中國的形式下,反腐自然是其重頭戲。近期的中國實踐也證明,沒有有效的反腐,全面深化改革終將成空談;而如果沒有法治,反腐也可能是鏡花水月。在十八大之後的反腐風暴中,認真思索法治,重新理解反腐,既是契機,也是必然。

十八大以來,中國反腐敗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到2014年7月底,中國掀起了1949年以來最大規模的反腐敗運動,近6.3萬名黨政官員被查處,其中包括30餘名非常高層的人物,近70名受到調查的官員自殺。到10月份,已經有6名正部長級高官被查,更有徐才厚、周永康、蘇榮等「大老虎」倒臺。一手「打老虎」,一手「拍蒼蠅」,以「打虎」來割除腐敗勢力,以「拍蒼蠅」來改變社會風氣,相輔相成,「治標」效果顯著。

而且大規模的反腐敗已經帶來一些可以預見的後果。部分官員積極性受挫,從亂作爲到不作爲,滑入惰政、怠政的另一個極端;衆多幹部被查,也導致涉案單位的人心浮動。從以往實踐看,「運動式反腐」,有可能淪爲「割韭菜」,腐敗依然可能「春風吹又生」。更重要的是,雖然當前黨的紀律部門厲行反腐極富成效,但一方面難以擺脫「政治鬥爭」和算計的輿論批判,另一方面也因其不完全符合現代法治原則而飽受詬病。在中國不可能全盤複製西式法治的背景下,中國的反腐乃至法治的下一步究竟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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