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上篇刊於FT的文章中,認爲網路謠言應該治理,但必須依法治理,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要警惕警察權的濫用。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檢出臺了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以下稱爲「司法解釋」)。「兩高」的「司法解釋」雖然目的在於淨化網路環境,但由於其出臺時間和眼下這場打擊網路有組織製造傳播謠言專項行行動是如此接近,從輿論看來,這一行爲是在爲這項專項行動「背書」,引起爭議和反彈。
的確,有司法解釋比完全由警察充當思想和言論的判官強得多,起碼警察在判斷某個網路言論是否謠言時,必須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不能「隨心所欲」,而公民在抗辯警察的權力時,也有個標準。例如,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日前一些地方抓捕網民的行爲,其理由就完全站不住腳,是違法的。從這個角度看,這個司法解釋某種意義上也是對司法權力的有限約束。
而且從司法解釋的文字來看,以下幾點還是值得肯定的。一是對於無意免責的規定,「如果行爲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資訊網路上發佈、轉化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二是「網路反腐」、「微網誌反腐」的規定,「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於爲網路犯罪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的規定,「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爲前提,如果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的這些規定,區分了主觀與客觀、故意和無意、公權與私利之間的關係,並給予了在法律制定者看來對公民權利和言論自由的最大化保護,或許這是此次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