籠子造起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下午15時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兩高」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新華社提供的實錄,《解釋》共有十條,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爲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包括: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2、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廣大網民通過資訊網路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爲的……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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