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謠言

薛蠻子事件背後的公權之辨

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政府可以抓薛蠻子嫖娼,但不可以因他是「不順眼」的大V而抓他嫖娼。如此行爲表面上合法,實際上是動機不正、主觀違法。

近日,北京警方以「嫖娼」的名義拘留了微網誌名人「薛蠻子」。央視高調報導「大V嫖娼」,竟佔《新聞聯播》3分鐘之久,夠得上「常委待遇」;《環球時報》總編胡錫進則發微網誌建議,要挑政府毛病的人首先要保證自己「屁股乾淨」。這當然可以作爲一種善意的提醒,但也可以被解讀出這樣一層意思:批評政府的人必須是自身沒有瑕疵的「道德聖人」,否則就別怪政府找你的麻煩。這種說法同時假設,只要公民違法,政府就可以理直氣壯執法抓人。其實不然。這種假設違背了行政法治的一條基本原理,那就是如果抓薛蠻子這種行爲構成「濫用職權」,那麼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爲的一種。

中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款明確規定,法院可以撤銷「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爲。和一般的程式或實體等「客觀違法」不同,濫用職權是一種「主觀違法」行爲。如果薛蠻子明明不是嫖娼,而警察以「嫖娼」爲由拘之,顯然屬於客觀實體違法。但即便薛蠻子確實嫖妓了,警察拘留就一定合法嗎?未必。如果警察「心術不正」,抓薛蠻子嫖娼只是一個由頭,真正的目的是不讓他講話,或「殺一儆百」,震懾一下熱衷「傳謠」的大V們,那麼行政行爲就構成濫用職權。換言之,合法的行政行爲不僅必須客觀合法,用合適的法條和程式處罰個人違法行爲,而且還必須有合適的動機。要抓薛蠻子嫖娼,那就是爲了抓他嫖娼,而不是爲了別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則即構成濫用職權。

禁止濫用職權是法治國家的普遍原則,對於行政法治剛起步的國家尤其重要。早在19世紀,行政法母國法國的行政法院即要求政府行爲必須遵守基本行政道德,不得想一套、說一套、做一套。在1924年的案例中,法國市政當局禁止海灘開設裸體浴場,但其真實目的卻是爲了讓更多的人去使用市政府所開的浴室;在1934年的案例中,某市長頒布法令限制跳舞場所,但真實目的卻是爲了讓人們去租用他自己開的旅店。以上行爲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實際目的並不正當,因而都構成了濫用職權。同理,歐洲共同體也禁止「別有用心」的公權濫用。在1976年的案例中,共同體理事會希望提拔一位長期在共同體任職的內定人選,所規定的任職條件完全按此官員「量體裁衣」,結果被歐洲法院判決構成了濫用職權。雖然在成熟法治國家,濫用職權並不常見,但是在行政法治尚未落實的中國,這種行爲屢見不鮮。

您已閱讀43%(933字),剩餘57%(1246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FT中文網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載,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權必究。
設置字型大小×
最小
較小
默認
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