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司董事可能充滿危險。但對於投資者而言,不擔任這種職務往往更爲糟糕。
最近,一個朋友跟我討論一家他曾支持過的民營企業。情況變得糟糕起來——就像它們通常那樣——因此我的朋友從董事會卸任,或許是擔心名譽受到損害。繼續留任的執行董事則與一位友好的破產執行人簽訂了一份友好協議,並以預先託管(pre-pack administration)的形式回購了這家企業。我的朋友什麼都沒有得到。這就是擁有所有權但不負責管理的結果。
不幸的是,這類事件太過常見。我從來沒有搞懂,爲何銀行和債券持有者爲這麼多槓桿率很高的企業提供大量資金(相對於權益部分而言),卻沒有董事會席位。他們承擔大部分風險,卻只享有被動的權利,而且通常在事後纔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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