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交易的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徵的,證券交易的印花稅課徵始於1990年。在1990年至1994年,所有的相關檔案都將此項稅目稱爲「印花稅」;從1995年之後,纔開始在相關檔案中將此項稅目稱之爲「證券交易印花稅」。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的《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稅的暫行規定》、1991年10月3日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對股份轉讓書據徵收印花稅的實施辦法》和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是迄今爲止有關證券交易印花稅可以查到的最早的官方公開的行政規章。深圳開始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時,我國稅法中有關印花稅的法規只有1988年8月國務院(而非立法機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而其中並無證券交易印花稅這一稅目。
印花稅在稅收法律定義中最基本的含義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憑證加貼印花而徵收的稅種」。
您已閱讀8%(408字),剩餘92%(4540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