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婚姻法

令人糾結的「房產加名稅」

FT中文網公共政策編輯劉波:所謂的「房產加名稅」欠缺法理基礎,難以操作。如果中國的稅務部門能以一項本意在於指導民事審判的司法解釋爲依據,增收一種稅收,那隻能說明一種亢奮的徵稅衝動。

當前,高漲的房價、快速的城市化與人口遷移、社會信任度的下降、性道德觀的變遷,都在衝擊著中國傳統的婚姻家庭關係。於是,在此背景下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就對國人心理產生了與其本身能量不符的震撼。但好像是嫌還不夠亂,從稅務部門又傳出了「房產加名稅」的動議,更令人糾結。

我們先來看看司法解釋(三)。之所以說它帶來的衝擊與其本身能量不符,是因爲,這僅是一個司法解釋,並非民間所謂的「婚姻法新規」(甚或「新婚姻法」)。傳統上,最高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通常是針對法院審判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問題,所做出的解釋、說明與審判指導。司法解釋不能顛覆既有法律條文,其效力低於法律,兩者發生衝突時,以法律爲準。

司法解釋(三)修改或顛覆了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了嗎?完全沒有。此司法解釋,僅是對《婚姻法》規定的細化和具體化,作爲對審判實踐的指導,並未改變中國婚姻法律關係(包括身份與財產關係)的已有構架。篇幅所限,僅舉備受爭議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爲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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