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兩會

兩會「打拐」提案追問

FT中文網公共政策評論員劉波:近年中國兩會上「打拐」提案頗多,但這些提案背後隱含的迷信刑罰威懾力的邏輯,有待商榷。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需要多管齊下,尤應更多發揮公民社會的作用。

中國兩會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反映出中國刑法走向輕刑化的大趨向,而兩會第一天,一份主張對「人販子」處以「重刑乃至死刑」的建議又得到密切關注。

據《資訊時報》報導,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提出,「被抓獲的人販子不但對其罰沒家產,還要處以重刑直至死刑」(嚴格來講,「人販子」應稱作「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犯罪嫌疑人」爲宜)。搜檢歷屆兩會提案,發現要求嚴厲「打拐」的提案還真不少,似乎多於與如何防範、懲治濫用職權、貪汙受賄、刑訊逼供等行爲有關的提案。

但打開法律條文查閱一下,疑慮頓生。現行《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下列出了八種情形。該罪的最低刑期是5-10年,已屬於《刑法》中偏重的刑罰,又有死刑規定。在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還有什麼必要強調要對「人販子」處以重刑直至死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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