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來社會經濟發展引擎的數字經濟,一些學者依然採用傳統的生產要素(甚至生產資料)的視角來解讀數字經濟的關鍵——數據,另一些學者則是在給定的監管框架和外部約束下討論數據使用的可能邊界。如果說前者把數據理解爲一種特殊的生產資料,因而在他們看來,數據存在佔有權、使用權和受益權,進而所謂的數據產權問題,那麼,後者則強調「有爲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能力,進而數據的產權保護能力。二者在數據產權需要進行合理界定上達成部分「共識」。我的問題是數據的產權究竟屬於誰呢?
第一,類似於車軌和足跡,數據是交易過程的客觀記錄,數據的產權屬性其實很難界定。對於車軌和足跡,你不能講,因爲是某類交通工具或某個行人產生的,因而它是屬於該交通工具的主人或該行人;當然,同樣不能講,因爲車軌和足跡印在了道路上,那它就應該屬於道路的所有者。類似於今天的很多非私人品,數據的產權屬性是難以界定的。也許產權界定只適合私人品,甚至其中部分私人品。世界上很多重要,甚至很有價值的客觀存在根本無法界定產權,而數據只是諸多客觀存在中的一種。
第二,產權概念最初的提出,只是爲了方便法律的實施。我們注意到,產權的內涵外延在司法實踐中在不斷調整中。我們以產權最典型的實現形式之一——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爲例。股東的所有者權益從Hart以來逐步演變爲一種剩餘權利,並從此成爲經濟學意義上的標準產權定義。什麼是剩餘權利呢?那就是對於已經規定好的事項就按規定的來,只有對於那些尚未在(不完全)合約規定的事項,作爲權益所有者的股東(以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的方式)纔有最後裁決(使用、受益)的權利。例如,集體享有所有者權益的股東可以否決格力董明珠大姐有一年即興提出的年終增發員工薪酬的臨時動議,但股東無權阻止格力向完成績效考覈指標的董大姐放發事先約定的天價薪酬。後者是說好了的,而前者則是沒有說好的。我們看到,從剩餘權利到傳統的佔有權、使用權等的產權內涵演進,始終遵循的內在邏輯是如何方便法律的實施,而不是爲了原本子虛烏有的產權概念而捨本逐末,甚至刻舟求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