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

金融穩定法與央行法修訂:意義何在

李永寧、溫建東:金融穩定法與央行法,一個涉及物價穩定促進經濟成長,一個涉及金融穩定,都是中國宏觀穩定的基本大法,意義何在?

2020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尚未形成最後法律檔案)公佈,2022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一個涉及貨幣政策保持物價穩定促進經濟成長,一個涉及金融穩定,兩法都是中國宏觀穩定的基本大法,且都集中在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1984年起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和銀行的銀行職能。保證了中國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宏觀調控和金融業監督管理的法律地位。2003年第一次修訂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金融體系分業監管確立,保證貨幣政策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人民銀行爲主的宏觀調控爲中國8%的長期經濟成長貢獻良多。《金融穩定法》和《中央銀行法》的出臺和再次修訂背景是2007年次貸危機,2019年新冠疫情,尤其是2022年2月俄烏衝突以來宏觀穩定和金融穩定關係更加複雜,經濟穩定不再是金融穩定的充分條件;通貨膨脹40年以後再次在西方主要國家高企;世界進入低利率和零利率時代,經濟成長放緩,各國槓桿率不斷提高,導致金融風險增大;碳減排、反全球化等導致金融風險不確定性大增;金融監管防火牆取消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機率提高,但各國不再重新恢復行政防火牆,而是賦予了中央銀行傘形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職責。中國則需要總結前期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爲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中央銀行法第二次修訂和金融穩定法出臺一方面應該堅持一些傳統的智慧和共識,但也要深刻認識到傳統智慧背後時代背景變化。中央銀行的幾百年歷史告訴我們,中央銀行建立是出於維護金融穩定、幣值穩定,服務政府目的。雖然經歷了上百年變遷,但是中央銀行這個基本職能不變。另外一方面,也要反應和體現最近十年來中國和世界經濟的深刻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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