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資本市場建立之初,是否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即開始進入公衆的討論中。已於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宣告了集體訴訟制度正式登陸如今進入三十而立之年的中國資本市場。
在上個世紀90年代,哈佛大學Shleifer教授領導的法與金融研究團隊的大量經驗考察表明,決定一國金融發展水準並非取決於是基於銀行體系,還是基於市場體系,而是取決於該國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程度。普通法由於相較於大陸法的各個子系具有更好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基於普通法法律淵源形成的法律傳統由此成爲各國公司法立法和實踐學習的榜樣,乃至於一些學者認爲公司法的歷史由此可以終結。
而在普通法系所構建的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基礎框架中,以集體訴訟和舉證倒置爲核心內容的股東對違反誠信責任的董事訴訟便利成爲其典型特徵之一。其實質是通過激勵專業律師的參與熱情,提高股東發起違反誠信責任的董事訴訟成功的機率,以此實現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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