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中國社會

刑辯律師自我設限是法治的悲哀

劉遠舉:從辯護所謂的「緊扣法條」到辯護「不違法」之間有巨大的言論空間。如今律師職業風險大,就是因爲這個空間縮小了。

張扣扣案辯護詞引發的輿論對立中,我寫了《張扣扣案餘波:辯護詞引發的輿論之爭》,不過在一個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問題上一筆帶過未能詳細闡述,故再作一文。

包括前北大法學院院長,一些刑辯律師都認爲「辯護詞應該緊扣法律」。這個看起來無比正確的命題,真的是無可置疑的嗎?

所謂的辯護應「緊扣法律、以法律爲依據」的依據是什麼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8修正),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您已閱讀15%(261字),剩餘85%(1525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FT中文網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載,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權必究。
設置字型大小×
最小
較小
默認
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