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則橫議

部門僭權,憲法高懸

盛洪:我對「民政部等九部門印發意見,明確社會智庫實行雙重管理」的訊息感到驚訝,這不是行政部門僭越立法權嗎?

幾周前在網上看到一則「民政部等九部門印發意見,明確社會智庫實行雙重管理」的報導,感到很驚訝。因爲這九個部門都是行政部門,即使加在一起,仍然是行政部門,只是執行部門,沒有增加一分立法權;怎麼能夠「印發」一個「意見」,既不徵求相關方意見,也不經過立法的正當程式,就要實行所謂「雙重管理」?這不是明顯僭越立法權嗎?中國《憲法》關於立法許可權的規定指出,「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只能制定法律」。「政治權利」包括「……;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而法律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根據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這個「意見」全稱爲《關於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仔細閱讀,發現不少地方包含了限制和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尤其是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內容。該「意見」所稱「雙重管理」,即不僅要由民政部管理,也要由業務部門管理所謂的「社會智庫」。應該指出,這裏的所謂「管理」,是指「依法登記、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嚴格覈准社會智庫的業務範圍」;甚至「社會智庫開展涉外交流與合作,創辦發行刊物,開設網站,開立微網誌、WeChat之類的社交賬戶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也就是說,它們完全可以決定,一個「社會智庫」是否可以設立,是否可以創辦自己的紙質的或網路的媒體。

很顯然,這是對《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奪和與《憲法》的強烈對抗。與之相應的,是這些部門想通過這一「意見」,授予自己以前沒有的權力。這不正是前述《立法法》修訂條款所禁止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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