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同性婚姻憲法解釋彰顯臺灣法治

孔傑榮:身爲中華文明一支的臺灣,爲人權、司法獨立、三權分立、憲政等所謂「西方價值觀」提供了卓有成效的保護。

臺灣司法院大法官近期做出憲法解釋,宣告現行臺灣《民法》中未賦予同性婚姻權利的部份違反憲法保障,這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對於臺灣島內而言,這一解釋將促使行政和立法機構打破政治僵局,在立法層面推動《民法》的修訂,使之與臺灣憲法所保障的人人平等原則相符。從此刻開始,這兩個機構必須在兩年內履行這一憲法義務。

近數十年間,臺灣司法院大法官在其他富有爭議的案件中也採取了類似的行動。例如,過去臺灣警察長期以來在常規司法系統以外掌握大權,他們只需宣告任何一個人爲「流氓」,即可將其打入監牢,而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在廢除這一警察權力的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大法官當時還要求政府廢除類似於中國大陸臭名昭著的「勞動教養」的濫權行爲。最近,至少在形式上,中國大陸已廢止了這一做法。

臺灣這件更富爭議性的同性婚姻釋憲讓我想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裏程碑式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判決。該判決促使當時因種族隔離而分裂的美國,從1954年開始逐漸捨棄在學校實施種族隔離的做法,以及其他一些過去曾被認爲合法的種族隔離做法。如同兩週前臺灣的同性婚姻案一樣,儘管布朗案的判決引發了諸多保守團體的巨大反彈和批評,但它最終被證明是邁向社會進步的重大一步。

您已閱讀34%(504字),剩餘66%(968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FT中文網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載,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權必究。
設置字型大小×
最小
較小
默認
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