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國企改革

民資成爲控股股東可以「爲所欲爲」嗎?

鄭志剛:2016年12月在浙江台州開工的杭紹臺高鐵,由於「民營投資聯合體」持股51%,引起諸多媒體評論的側目。

2016年12月23日在浙江台州開工的杭(州)紹(興)臺(州)高鐵,由於「民營投資聯合體」持股51%,成爲中國首條民資絕對控股的鐵路,而一時之間引起諸多媒體評論的側目。一些人擔心,處於區域壟斷性地位的杭紹臺高鐵項目是否會通過制定壟斷高價攫取壟斷性利潤,而使當地居民被迫承受高的壟斷價格?一些人進而質疑,把具有極強長期正外部性的鐵路基礎設施交給短期盈利動機強烈的民營企業主導,這樣做合理嗎?我們看到,在這些質疑的背後,事實上包含著一個重要誤解:民資成爲控股股東就一定可以爲所欲爲嗎?

由於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我們看到,即使民資成爲高鐵項目的控股股東,也並不意味著它可以爲所欲爲。

首先,在法理上股東權利來源於在不完全合約中對未作規定事項事後處置的救濟權力。按照2016年諾貝兒經濟學獎得主哈特教授的觀點,由於股東與經理人簽訂的合約是不完全的,預期到由於合約不完全股東投資後受到經理人的敲竹槓行爲,除非股東對不完全合約中未規定事項有最終的裁決權,否則股東並不情願出資組成現代股份公司。爲了鼓勵股東的投資,現代股份公司需要做出承諾,使作爲所有者的股東對公司未來發生的重大事項擁有最終裁決權。這集中體現在股東享有以對重大事項投票表決形式實現的剩餘控制權。這構成今天我們觀察到經理人向股東負有誠信責任受到法律保護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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