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備受關注的浦志強案。從浦志強被逮捕之日算起,該案已經歷18個月之久,而起訴罪名從四個減爲兩個——「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起訴書所用的證據——被告發表的微網誌言論——則從30多條減爲7條。至此,浦志強案已經完全變成一樁純粹的言論案,而浦案判決則將向世人昭示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的言論自由是否有實際意義。
起訴書稱被告利用新浪微網誌,借雲南暴力恐怖襲擊等事件,先後發佈多條微網誌,利用資訊網路挑撥民族關係,引發大量網民瀏覽後轉發和評論,破壞民族團結,並針對社會熱點事件等,以侮辱性語言對相關人員申某某等人肆意辱罵,引發大量網民瀏覽後轉發和評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由此認定被告「利用資訊網路,煽動民族仇恨,情節嚴重」,「公然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
然而,檢視浦志強涉嫌上述兩項罪名的7條(或原來的30餘條)微網誌之後,不難發現這兩點指控並不能成立。這些微網誌的每一條都是公民言論的正常表達,受1982年憲法第35條的保護。如果法院判決指控成立,將嚴重侵犯浦志強作爲公民的言論自由。
您已閱讀20%(462字),剩餘80%(1894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