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

中國新國安法的泛國家安全觀風險

香港大學法學教授傅華伶:新國安法會爲相關權力執法部門擴權提供了法律根據。在沒有政治參與、司法獨立、新聞自由和公民社會的制度下,難免有國家安全成爲國家暴行託詞的風險。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最近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和其他已經通過的或正在審議的國家安全的配套法律,把中國國家安全這一概念放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國家安全通常被認爲是一個非常主觀、模糊、並讓人捉摸不定的概念。因此要通過立法的方式給國家安全一個準確、客觀的定義是一件不太可能的事情。

美國最高法院Potter Stewart法官在Jacobellis v Ohio一案中給論淫穢物品下的定義是:「我看了才知道」。國家安全也有同樣的特徵。它只有在特定的、具體的環境下才能有確切的法律意義。這也是各國的立法機關不願意、司法機關不能夠爲國家安全提供一個明確定義的原因。

因此,中國的《國家安全法》未能給國家安全一個明確的定義並不奇怪、也不是例外。中國《國家安全法》受到衆多批評和質疑的原因正是因爲中國的立法機關試圖對一個不可定義的概念加以定義。這種明知不可爲而爲之的結果便是要求國家和人民從國家安全的角度去審視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的問題,並把任何一個國家需要規制的問題都變成一個生死存亡的國家安全問題。在這種泛國家安全的框架下,中國的《國家安全法》使得政治制度、主權完整、經濟發展、糧食保障、網路安全、宗教信仰、文化交流、環境保護、外太空的利益等等都不分輕重地成爲你死我活的核心利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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