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環境保護

外企需迎接中國環境執法新常態

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戴維斯:中國新《環境保護法》預示了中國更嚴厲的環境監管,它首次提出可在汙染案中拘留企業相關人員,參考葛蘭素史克案例,對跨國企業標準不會比本地寬鬆。

去年4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的新修訂,這是此法於1989年通過以來的首次修訂。修改較大的方面包括:更加嚴厲地懲罰違反環境監管條例者,提升與汙染程度及發展相關的資訊透明度、建立公衆舉報機制,允許非政府組織對汙染源頭企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等。

儘管此次的修訂是中國環境政策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但需要注意的是,與美國的《空氣清潔法(Clean Air Act)》類似,中國新《環境保護法》主要是授權中央與地方政府落實及執行監管,而非詳細列出具針對性的監管計劃。因此,新修訂法於去年通過後,地方政府頒布的標準將會有多嚴厲,在執行上會多嚴格等關鍵問題逐漸有了答案。

新《環境保護法》的適用和執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但中國政府似乎對此早已躍躍欲試,中國總理李克強今年3月公開表示要「堅決向汙染宣戰」。

您已閱讀9%(371字),剩餘91%(3795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FT中文網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載,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權必究。
設置字型大小×
最小
較小
默認
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