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英國和中國在1984年達成移交香港主權的條款時,中國方面同意,香港將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管治。
這意味著中國將允許香港擁有比內地更高程度的政治自由。但北京方面保留了未來決定香港可以實行什麼選舉制度的權利。經過一段時間的不確定性之後,中國作出了決定。香港市民將可以選舉產生自己的領導人——但前提是他們接受有中國特色的民主。
中央政府選定的曲折選舉過程,在字面上符合《基本法》(Basic Law),但也是該法所允許的「民主」的最蒼白形式;中英在香港1997年迴歸中國之前簽署的《基本法》,堪稱香港的小憲法。根據這份檔案,北京方面同意讓香港市民通過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即該市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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