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決定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佔據重要篇幅,其中「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一句,可謂切中了中國司法積弊的要害。
中國大陸現行司法制度的最大弊病在於司法不獨立。法院、檢察院在人、財、物各方面受制於地方黨政官員,其司法行爲也不可避免受制於黨政官員,司法公正不能不大打折扣。
治療這一頑疾的改革措施,第一步便應當是將司法系統改爲垂直領導,譬如說,由最高人民法院統管全國各級法院的人、財、物調配;其次是,跨行政區域的案件的一審,由上級法院乃至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屬分院受理。如此一改,神州大地的司法氣象便可煥然一新。三中全會的改革決定,就是朝著這個方向走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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