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

銀行業監管:五年解決四問題

FT銀行業編輯詹金斯:如果說銀行業在本次危機期間經歷的失敗是由五個主要問題導致的,那麼監管機構現在可以聲稱,自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其中四個問題。

將近五年前,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破產。在一場史無前例的全球危機中發生的這起最具戲劇性的事件,其影響直到今天仍未消散。自雷曼破產以來,政策制定者就一直在努力解決導致這場災難的問題,防範下一場災難。他們成功了嗎?

爲了衡量諸多全球性改革的價值,英國《金融時報》回顧了在這場危機中失敗的34家主要銀行和經紀商,從下面五個因素中判斷失敗的主要原因:較低的資本金,疲弱的融資結構,糟糕的放貸,糟糕的交易投資,以及受到誤導的併購。不少機構都是出於多重原因而失敗,蘇格蘭皇家銀行(RBS)是唯一一家以上五種原因都適用的機構。

即使是在經過五年的反思之後,任何關於這場全球金融危機確切原因的分析也必然是主觀的。不過,如果說失敗是由五個主要問題導致的,那麼監管機構現在可以聲稱自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其中四個問題。由於銀行預先採取行動達到了新的《巴塞爾協議III》(Basel III)全球標準的要求,銀行業體系的資本金水準已比危機前高出兩倍多。融資變得更加穩定,銀行對高風險短期市場資金的依賴程度大大降低,即將出臺的新規對銀行應持有的現金及安全資產水準下限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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