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通過三週年之際,全球各地的銀行業改革仍未大功告成。在美國,限制銀行自營交易的沃爾克規則(Volcker rule)等重要條款尚未付諸實施,而當局只是最近才公佈了資本標準新規。歐盟(EU)各國財長上月敲定規範銀行破產的規則,這是重要的一步,但諸多問題仍然存在。不論是歐洲還是美國,都需要在一個基本問題上付出更大努力——銀行機構的結構。
它之所以重要,原因在於三點。
首先,清楚地瞭解誰負責什麼對銀行的管理和監督至關重要,在危急時期尤其如此。結構改革和銀行「生前預囑」等措施可有助於界定許可權,將業務風險與企業組織形式相匹配,簡化複雜金融機構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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