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

稅收立法應收歸人大

FT中文網公共政策編輯劉波:「國五條」再度引發到底何人擁有中國徵稅立法權的討論。中國亟需告別「人大授權」這類過渡性機制,以法律確定稅收主體的權利義務。

雖然中國「兩會」代表常常難免「花瓶」、「橡皮圖章」的調侃,但在歷年「兩會」的代表中仍常可見到一些庸中佼佼者。3月7日,山東省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便在審議會上將矛頭直指稅收立法和徵稅權問題。而這個問題,也與最新「國五條」導致的二手房交易市場的混亂密切相關。據報道,她希望全國人大收回上世紀80年代年對國務院的授權,將徵稅的立法權完全收歸人大,並表示願爲此提案徵集代表簽名。

近年來中國學界要求堅持「稅收法定主義」的呼聲已經很多。稅收法定主義發軔於西歐國家,是現代國家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即稅收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均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無法律依據任何機構不得徵收或減免稅收。其憲政基礎是,稅收是國家(政府)對公民或企業財產的無償獲得,因此必須取得國民代議機構的許可,其歷史背景是西歐國家(及美國)在革命中對君主(貴族)恣意徵稅權的反抗。只需稍微考察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的歷史,就可看到「無代表不納稅」的理念及維護這一點的運動在革命中發揮了多大作用。

但基於日趨複雜的現代經濟管理的需要,西方國家在稅制發展過程中也不完全排斥授權立法,即享有立法權的機關將立法權授予其他機構,但必須遵循嚴格的條件和範圍限定,原則上不允許毫無限定的「空白授權」。而目前國務院在稅收等方面享有的立法權,理論上也是一種源於人大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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