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不是殺人執照。就保護本國公民免遭「危害人類罪」而言,沒有哪個國家能夠推卸掉自己的責任,更遑論爲自己犯下此類罪行進行辯解。如果一國政府在保護公民方面明顯失職,那麼這一責任就落到了國際社會的肩上,若有必要(如果和平手段無濟於事),可以由聯合國安理會(UNSC)出面,採取及時、果斷的集體行動。
這就是2005年在聯合國大會上獲一致通過的「保護責任」原則。對於利比亞日趨惡化的嚴峻局勢,無疑最有理由應用這一原則。穆安瑪爾•格達費(Muammer Gaddafi)的軍隊已經屠殺了上千名(最初以和平手段)抗議其政權過分行爲的本國民衆。如果他再不下臺,更大規模的屠殺似乎不可避免。採取果斷行動的必要性無可置疑。
在利比亞危機的最初幾天,聯合國安理會一直小心謹慎行事,但從上週末開始援引保護責任原則,還歷史性地首次就一系列重大具體實施措施達成了一致:武器禁運、資產凍結、旅行禁令,以及(這一點十分重要)將該國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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