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有兩個廣爲輿論關注的刑事案件,一個是發生在浙江的死刑冤案,一個是發生在內蒙鄂爾多斯的司法判決亂象。
據《新週報》報導,2006年,浙江慈溪發生一起兇殺案,當地無辜村民吳大全疑遭受刑訊逼供後被浙江高院判死緩,在獄中,吳遇見了真凶,此案重新審理後,吳大全逃脫了死罪,卻難免活罪。法院爲了封鎖訊息逃避責任,竟然以窩藏罪將吳判緩刑並強制其打工,在工廠吳仍然沒有真正的人身自由。對於這起死刑冤案,承辦法官所受到的內部處理僅僅是扣2分,相當於開會遲到三次的處罰。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報導,今年初,內蒙古鄂托克旗法院在一起刑事判決中更否定上級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引起輿論譁然,被媒體稱爲法院「以下犯上」。這一事件源於一次公司股改,4年多前,當地一家公司因經營困難實行股改,該公司內部股東郝辛卯收購了其他分散持有的職工股,由於現金不夠,郝辛卯向本地煤老闆王某等人墊資借款928萬元,公司股改後煥發生機,王某等人提出不要郝還錢,而要以前述借款作爲入股款獲得股權,這一要求被郝拒絕,王某等人將郝告上民事法庭,希望法院判決其擁有股權。此案經過鄂爾多斯市中院二審和內蒙古高院再審,王某等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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