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行爲發生於納稅人(公民)與政府(國家)之間,公衆對其財政意義有所瞭解,對更其深層次的憲政意義則無從知曉。筆者看來,恰恰是對前者未盡全盤掌握,導致對後者極度生疏。誠然,中國改革開放逾四十載,市場經濟的發展亦來到縱深水域,但是,公衆對稅收基本原則的討論卻是付之闕如。繼《不容忽視的稅收的便利原則》和《稅收確定性原則亟待落實》之後,筆者將繼續闡述亞當•史密斯稅收四原則之經濟性原則,並以此來判定何爲良好的稅收制度。
產業政策背景下的稅收政策困境
近三年來,國務院陸續出臺多項減稅降負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專門針對中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優惠;有專門爲疫情期間受影響最大的服務行業推出的增值稅優惠;爲增加企業流動性進行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的優惠(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企業在一次性投入固定資產、購進大量庫存原材料或商品等經營活動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在短期不能通過銷售收入的銷項稅額完全抵減而留存在未來進行抵扣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等幾十項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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