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

如何理解孟晚舟與美國檢方達成的延遲起訴協議?

劉波:孟晚舟在該延遲起訴協議中承認「誤導」事實本身並不構成「認罪」。除非出現特別重大的變化,孟晚舟案的基本發展方向是走向平息。

9月25日,已延續近三年的孟晚舟案出現重大轉折。美國檢方宣佈與孟晚舟達成延遲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簡稱DPA)。同時美國司法部撤銷對孟晚舟的引渡請求。數小時之後,一名加拿大法官下令釋放孟晚舟。孟晚舟於同日乘飛機返回中國,並於北京時間當晚抵達深圳。

根據這一協議,美國檢方承諾,如果孟晚舟在延遲起訴期內完全遵守協議規定的條款,就將不晚於2022年12月撤銷對她的指控。據協議所述,美國檢方如果到時撤銷指控的話,這一撤銷將是「with prejudice」的,其意思是在實體權利意義上撤銷,即永久性撤銷,不再因該案對孟晚舟提起以銀行欺詐、電信欺詐等欺詐犯罪爲由的指控。這是要符合法律上的「一事不二訴」原理,即已經走過司法程式的案件不再次起訴,經此次受理之後該案就在實體意義上了結。

同時,根據該協議,孟晚舟認可該協議所附的《事實陳述書》中所述的所有事實都是真實的,以及她是在知情的情況下自願做出這一承認的。孟晚舟還承諾,她及其代理律師在簽署本協議後,不會做出任何與《事實陳述書》中所述事實相矛盾的陳述,也不以任何方式表示或暗示她是非自願、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況下籤署該協議的。這裏涉及的具體事實是:她2013在香港的一次演示期間表示,華為與Skycom公司(該公司總部位於香港並在伊朗運營)的關係是「正常和可控的商業合作」,這一表示誤導(mislead)了滙豐。當時她說Skycom是華為在伊朗的「商業夥伴」和「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而事實上Skycom當時是華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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