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中國改革

競爭中性的公平市場環境是供銷合作社改革的前提

許建明:特地爲一個企業而頒布一部行政法規,有公器私用嫌疑,輕則賦予特權特惠地位,重則敗壞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再評《供銷合作社條例(徵求意見稿)》兼答楊謙院長

爲一個企業(集團)制定行政法規這個行爲本身就充滿法理悖論。

拙文《<供銷合作社條例>必須回答三個問題》在2019年12月26日FT中文網發表,引起了對該論題感興趣的學界同仁的關注與熱議。近日,北京商業管理幹部學院(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培訓中心)楊謙院長撰寫《制定條例是供銷合作社改革的必要條件》一文,與筆者商榷。非常感謝楊謙院長對本文的關注。拜讀楊文,甚感本人前文尚有缺陷,亦有未盡之意,因此,借答覆楊文的機會,進一步闡述本人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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