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關係着國計民生,一項新稅種的提出,現有稅種稅率的調整,都會引起方方面面的極大關注,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房地產稅。自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以來,關於房地產稅的一舉一動都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從本質上看,房地產稅並不是一個新鮮的稅種。早在建國初期,《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規定了全國統一徵收房產稅,隨後公佈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對於一些特定的房產徵收房地產稅。之後,考慮土地國有等諸多因素,房地產稅又多次調整,房地產稅又改爲房產稅。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對城鎮經營性住房徵收房產稅,對於城鎮居民自主住宅則免徵。2011年,重慶和上海試點的房產稅,本質上就是對1986年的免徵部分進行開徵。從名稱上看,目前討論的房地產稅較以前多了一個「地」,可能包括了以前的土地稅。一些稅收專家由此認爲,鑑於目前的城鎮居民住宅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因此開徵房地產稅沒有法理基礎。這種觀點並沒有認識到稅收的本質在於: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如果過去實行過房產稅和地稅,那麼現在重新開徵房地產稅也不會存在太多的障礙。同樣實行土地批租制度的香港,其房地產稅就被稱爲「差餉」,名義上是對或有租金進行收稅,成功避開了所謂的法理障礙。
如果開徵房地產稅,那麼就需要明確徵收的目的。一般認爲,開徵房地產稅核心目的在於通過增加持有成本,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從而實現「房住不炒」的目的。但是無論是從國際經驗還是國內實行房產稅的重慶、上海實踐看,對持有端進行徵稅,並不能改變房價走勢。例如從1950年代開始,日本就徵收房產稅,但並不能阻止1980年代日本房地產泡沫的出現。當然,有觀點認爲1991年之後開徵的地價稅成爲壓垮房地產泡沫的最後一根稻草,但應該看到日本房地產泡沫破滅是日元過快升值、日本部分領域產業競爭力逐步喪失、人口老齡化等諸多因素共同導致的,地價稅只是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即使沒有地價稅,日本房地產泡沫破滅也是遲早的事。另一種觀點是隨著大規模城鎮化的結束,土地出讓金將大幅減少,地方將少一塊稅源,因此開徵房地產稅,可以彌補地方稅源的不足。這種看法根本就經不起推敲。一是從規模上看,2018年土地出讓金收入6.51兆,與此對應,當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爲1.38兆。換而言之,如果以房產稅方式替代土地出讓金,意味著居民端的稅負將增加4.8倍。即使所得稅和房產稅的徵收對象存在一定的差異,前者主要針對工薪階層而後者主要針對房產持有者,但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在居民端增加如此高的稅負也幾乎難以被接受。二是從性質上看,土地出讓金是政府讓渡土地使用權,而居民和企業通過直接和間接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本質上是政府與居民以及企業的一種交易,而不是屬於稅收。而居民繳納房地產稅則是純粹的付出。無論是從規模還是本質看,房產稅都不能與土地出讓金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