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系何包鋼與馬克•沃倫撰寫的論文,由田飛龍與張瑞翻譯爲中文,中文版由作者和譯者授權FT中文網發表。何包鋼系澳洲迪肯大學國際與政治研究學院國際研究講席教授;馬克•沃倫系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哈羅德和多麗•梅里萊斯民主研究講席教授。田飛龍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統一戰線高階智庫駐站研究員、法學博士;張瑞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本文分上、中、下三部分刊發,這是第二部分;刊發時略去原文註釋。
三、理想類型與中國案例
當然,理想類型並不描述經驗案例。但它們確實有助於識別規範性利益案件的特徵。中國的案例呈現出多種類型;命令和諮詢威權主義凸顯,民主的某些形式也是如此。事實上,正如我們將要論證的那樣,部分原因在於精英們不具備命令威權主義甚至諮詢威權主義所需的全部資源,因此第三種威權主義——協商威權主義形式已經出現。它的發展應該放在政治和行政權體系的背景下加以理解,在這個體系內決策權力過於分散而無法單獨支撐命令威權主義。權力分散是諸多因素的後果,其中包括植根於儒家和毛時代的政治文化,這些文化使領導人遵循道德標準;多重否決者並存的經濟發展類型;行政管理能力不足以統治一個龐大而複雜的國家;最後但最重要的是下放了大量決策權的政治制度。此外,還有一些投票權,例如村級選舉和越來越多的黨內選舉。公民享有越來越多的權利,儘管由於支持性司法結構的發展相對較新並且不均衡,這些權利在可訴性上還存在著差異。中國有一些問責機制,如對村級官員的任職表現進行投票表決的權利,以及公民可以起訴官員的某些原告資格,儘管這種地位高度不平衡。他們也享有抗辯權和事實上的請願權;中國公民通常堅持巧妙地組織抗議活動或參與官方控制的公開討論,儘管是在利用官方的規則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