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奧利佛•哈特(Oliver Hart,見文首照片)因其在產權理論和契約理論的貢獻,獲得諾貝兒經濟獎。其產權理論中最核心的內容就是關於產權的基本性質。理論之前關於產權的性質,要麼集中於產權帶來的一束權力,要麼集中於產權的剩餘收益權。而哈特理論把核心放到了產權的剩餘控制權,放到控制權上面去了。誰擁有產權,誰就擁有它的最終控制權,或稱剩餘控制權。這是經濟學和法學裏的重大的進步。產權的重要性,關鍵就在於所有者決定了資產的最終控制權,尤其是在合同無法事先完全規定的那些剩餘控制權。讓我對這個要點,用一句話概要一下。當合同、法律等等沒能事先清楚規定的事件發生時,支配相關資產、企業的權力,歸於產權的所有者。誰是所有者,誰擁有產權的最終的決定權。這是討論產權,討論企業改革的最基本出發點。
這個理論直接關係到企業改革問題。所謂企業改革、企業治理問題,歸根到底,實際上就是解決和企業相關的激勵機制問題。無論是中國也好和其他的轉軌國家,蘇聯、東歐國家等等,其主要改革的內容都是針對國有企業。但是爲什麼大量的國有企業的改革不能夠獲得成功?核心原因就是在不觸動所有制,即產權的情況下,試圖在不改變所有權的條件下,靠設計政府與企業,以及企業內的激勵機制,是設計不出來的。因爲,由產權的配置帶來的激勵機制,是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或者內部激勵合同,無法複製,無法模仿的。
奧利佛•哈特教授作爲契約理論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他的產權理論,是契約理論的突破性發展。其重要性在於揭示,大量關鍵的激勵機制的核心內容,只能依賴產權的配置解決的。在沒有解決產權配置的情況下,試圖模仿市場的運作,試圖在國有企業裏模仿私有制的運作,試圖在上下級之間,靠獎懲類型的激勵機制,是模仿不出來的。例如,企業破產和兼併等都是核心的對企業高階主管的激勵機制;不同性質的資產應該如何組合成企業對高階主管的激勵機制有決定性作用,等等。而所有這些都需要在市場上的交易產權才能執行。市場競爭,市場交易形成的產權的最優配置,這些歸根到底依賴獨立的所有者之間,對其產權的交易。在規定國有資產的產權不可以改變的前提下,就把產權所有者交易的這個機制排除在外了。總之,最終在市場上形成的資源的最優配置和最終形成的解決激勵機制的最優機制,都是獨立的產權所有者在市場上競爭最後形成的,無法用設計激勵機制的方法來模仿來解決的,這是產權理論最核心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