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世紀數字經濟中,個人數據已成爲幾乎所有業務最寶貴的資源。不過那些挖掘個人數據的科技公司可能很快就需要對自己做出界定:它們到底是兜售數據的商販,還是管理數據的管理員?它們是像谷歌(Google)和Facebook那樣,追蹤我們並將我們的個人資訊販賣給出價最高者?還是它們有不同的商業模式,在該模式下它們可以利用這些數據創造收入,而不那麼容易受到公衆批評,也不太可能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不久前,蘋果(Apple)和IBM都展開了公關行動,將自己歸入後一陣營。蘋果推出了一個新的私隱網站,以更好地展示一些它認爲將自己與谷歌等公司區分開來的特性,包括在單個設備而不是「雲端」層面運行的搜尋演算法,讓用戶對蘋果能看到什麼擁有更大控制權。
同一時間,IBM執行長羅睿蘭(Ginni Rometty)與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和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的成員會面,公佈了一套新的旨在提高科技巨擘(Big Tech)受信任度的數據原則和實踐,其中還包括一項承諾:永遠不會將客戶數據交給任何國家的任何政府監控計劃,同時承諾客戶不僅對其終端數據享有權利,還對任何源自其終端數據的演算法「學習成果」也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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